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传销入罪”离禁绝“经济邪教”还有多远?

“传销入罪”离禁绝“经济邪教”还有多远?

http://www.dsblog.net 2008-09-09 09:26:54

  “布袋罪”:沿用多年

   就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的同时,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传销案,21名传销头目和骨干被推上了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至2007年底,王燕珍、柯碧芳、唐爱莉等21人在贵港市和南宁市,参与了以“民间资金游戏”、“资金重组、二次分配”模式为名,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收取并分配被发展人员所交纳费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组织。

  据办案人员透露,该传销组织的模式是,要求下线每人交纳人民币5.08万元,以申购21份份额来取得自己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后,每人可以发展3个直接下线:当积累本人及全部下线份额共计65份时,达到“经理”级别;当积累本人及全部下线份额共计600份时,达到“老总”级别。按照不同级别,可以从每个下线交纳的5.08万元中分得不同的“提成”或“奖金”,直至将该5.08万元分配完毕。据不完全统计,参与该传销活动的有近万人。

  然而,和之前审理的众多传销大案一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的对21个传销头目和骨干的定罪建议,依然是“非法经营罪”。

  这一罪名颇遭学界质疑。有刑法学家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传销活动本来就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可能获得行政许可。还有的传销活动不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也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的。传销者甚至可以很嚣张地对工商部门说,我不是你们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既然不是企业,我就谈不上非法经营。”刘俊海说。

   更被业内所诟病的一点是,非法经营罪被称为“布袋罪”,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量刑标准也没有清晰界定,最多也只是判有期徒刑3年。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其震慑力可想而知。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传销案件也有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定罪量刑的。刘俊海认为,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不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对于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事制裁力度也是有限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内普遍认为,刑法修改单列“传销罪”,使得“威慑力和处罚力度空前加大”。直销专家王万军认为,将传销行为上升到犯罪,并课以刑罚,不但能使一些组织领导者止步,而且对于公众也能起到巨大的教育作用。人们进一步认清了传销的危害性以及参与的严重性,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模糊地带”:界定不明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传销罪”,无疑是件好事,然而,“模糊地带”的存在,依旧引得业界议论纷纷。

  首当其冲的一点是,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犯罪?

  草案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目前我国仅在2005年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有专家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却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

  王万军也表示了同样的质疑:在直销法缺位的情况下,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疑问。“而且,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晓英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8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8楼, 123456 2008-11-29 13:48:39   投诉 支持(905)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望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杜绝黑传销
  • 第7楼, 123456 2008-11-29 13:44:38   投诉 支持(914)
    黑传销的确害人,大家都醒醒吧.
  • 第6楼, 2008-11-07 18:57:45   投诉 支持(989)
    本人有不同的看法,传销有些害人的确应该打击,国家立法也是应该的,可是有一些让人们不明白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国家干部,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终饱私囊,害国害民,他们贪污的款项大的令人发指,他们的财产多的数都数不清,按照法律够的上枪毙,试问那一位领导是清白的,国家应该给这些人定什么罪,定的罪对他们这些人怎么不去执行!
  • 第5楼, 2008-11-07 18:55:49   投诉 支持(918)
    本人有不同的看法,传销有些害人的确应该打击,国家立法也是应该的,可是有一些让人们不明白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国家干部,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终饱私囊,害国害民,他们贪污的款项大的令人发指,他们的财产多的数都数不清,按照法律够的上枪毙,试问那一位领导是清白的,国家应该给这些人定什么罪,定的罪对他们这些人怎么不去执行!
  • 第4楼, 2008-09-24 18:54:32   投诉 支持(926)
    那现在很多直销跨区域在做,算什么喃,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