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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传销罪”正式生效

http://www.dsblog.net 2009-03-02 13:53:16

  笔者近日获悉,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让我们喝杯咖啡回顾一下,2008年8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愈演愈烈的“经济邪教”犯罪似乎有意促使着“传销罪”入刑法,这一真格之举立即引发“业内”一阵骚动,因为“罚款事小,判刑事大”;而对于呼吁多年“传销入罪”的法律以及界内专家来说,更多的感受则是“打蛇打到了七寸上”。

  政府代表人物:陈斯喜、王万宾、周光权

  全国人大代表陈斯喜、王万宾、周光权委员,他们为此举并不看好。认为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而目前这种状态下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加快,应认真斟酌现有的刑法是否可以惩罚新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改应与社会变动合拍,建议再修改时要慎重考虑。
 
  业界专家代表人物:王万军 龙传人
  国家对传销打击的越严厉,正规的直销生存的空间就会越大,这个灰色空间市场也越来越显得干净,众多直销业界人士为之较好。动机好了,可方法不对也会让众多直销专家为止头痛。业界专家认为传销罪入刑法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加速洗牌,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仍存在盲区。
 
  直销企业高层代表人物:张华
  张华,直销企业著名的直销经理人。在他看来直销就是一个很普通的营销方式,是商业模式的一个补充。对于企业高层来说更希望政府在确立“传销罪”列入刑法前应该给与直销企业多一点空间,更客观、公正的宣传和引导企业以及民众,思想上的转变才是根本。
直销博客网  文/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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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gg 2009-03-17 12:28:39   投诉 支持(1672)
    资产千亿的侨鑫集团联合南方医科大学投资的东方药林,3月获直销牌照,如新大中华区总裁邱锦云管理,周希俭和杭州三军加盟,我们是他们旗下最有战斗力的642团队(直接领导人郑联军),拥有立新皇家,如新蓝钻,康宝莱总裁等大批精英,我们已驰骋在中国大江南北,在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帮助伙伴们拓展市场,只要您召唤,我们会在最快时间过来协助您启动市场!合作的时代,共赢的目标,锦绣的前程,诚寻领导人。上海陈磊 13391386806 QQ1005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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