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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传销案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实充分?

http://www.dsblog.net 2009-05-24 13:16:56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然而,由于传销手段不断翻新,已经很少有账目往来,大多为现金。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很难掌握业绩单之类的书证,故而侦查卷宗往往以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不构罪的其他传销人员笔录)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只能对有限的证据予以审查。因此,如何做到传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般而言,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间的相互印证可以明确:传销组织的名称、组织结构、各级别最低产品套数要求、产品的点数计算、提成办法以及各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上线、直接下线、在组织中所起作用等情况。然而,对于定罪量刑最为重要的下线产品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各嫌疑人一般互不知晓,主要依靠本人供述以及通过直接下线的产品数额来反推其上线产品数额,最终结果不一定准确,因而对于传销案件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

  通过对办案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传销案件的证据予以固定和完善:

  1.抓好办案时机,在第一时间全方位收集证据。侦查机关要树立时效观念,在第一时间通过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随身物品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收集业绩单、工资条、银行记录、个人账目等书证。

  2.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手段,充分固定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传销案件证据中的重要性,应借鉴贪污、强奸等案件的做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尤其是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固定证据。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以刑讯逼供等理由翻供。

  3.认真审查现有证据,寻找突破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注重对书证的审查,比如业绩单通常都会显示某人当月下线产品发展情况、工资数额以及本月累计产品点数和总累计点数;从工资条可以看出各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银行记录可以反映存款、汇款情况;个人账目一般记录下线产品发展情况和获利情况;其中,总累计点数结合该组织产品点数计算方法就可以成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截至当月下线产品数额的直接证据;业绩单结合工资条、银行记录、个人账目中相关信息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对下线款收缴和获利情况的供述。另外,对占绝对比例的言词证据,也要认真审查。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绘制的该组织网络图,对笔录材料进行集中汇总,对照直接上下线笔录,结合相关书证,确定犯罪嫌疑人下线和获利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传销案件证据的固定和完善,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充分收集固定是基础,审查起诉阶段对书证的高度重视以及言词证据的认真审查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在单薄的证据情况下形成有效证据链条,保证传销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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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独翅难飞 2009-06-14 20:31:37   投诉 支持(976)
    网络证据处处可见,需要那么复杂吗?敏感字符搞得连文章都不会写,为什么对宣传国家暗中支持的文章视而不见?这样利用害人即使圈到钱又怎么样? 是不懂还是纵容?难道真的是国家暗中支持? 对得起国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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