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专家观点 » 不应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打击

不应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打击

http://www.dsblog.net 2010-03-23 13:10:20

四、不应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打击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已进入了第五个年头。总的来看,近五年来,我国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但也发现,少数地方的执法部门没有真正领会刑法(七)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简单地以单层和多层区分直销与传销,甚至把直销企业的直销活动也作为传销来打击,严重影响了直销行业的正常发展。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制止,任其蔓延,对直销行业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直销包含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两种运作模式。如果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产品只经过直销人员的一个层次就到达消费者手中,便是单层次直销,典型公司是雅芳。如果直销企业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便是多层次直销,典型公司是安利。目前,在我国被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24家,除雅芳外,其他直销企业都是实行多层次直销的。

 

  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之表述是在《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定义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定义和诠释,显得更加准确。根据这一定义,直销企业采取规范的多层次直销模式就不是真正的传销。我国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尽管有的地方还不够规范,但不可能成为传销,第一,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有其科学的薪酬分配结构,无论直销人员身处哪一个组织层次,其主要收入均来自产品销售,而非“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那样,收入主要来自新加入人员的“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入门费”。第二,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强制规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允许新加入人员“无因退出”,允许产品购买者“无因退货”,这样便可以避免“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况出现。第三,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是有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的,不管其销售人员有多少层次,但每一个直销人员销售的产品都是直接到最终消费者手上的,而传销则是没有真实的产品,因而也就没有最终消费者。因此,对直销企业多层次直销判定其是直销还是传销,一定要从这三个方面加以认真分析,不能随便对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冠以传销的罪名。

 

  有关规范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式的传销的认定,国际上已有成熟的辨识经验,国家完全可以借鉴过来,以应对我国直销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直销监管部门只把目光狭窄地局限在“单”、“多”之分上,明显是不合理的。多层次直销投入一定数量的产品,可以由不限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增加了产品的销售机会,有利于直销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个人,多层次直销在产品销售之外又提供了多种回报渠道与成长渠道,可以增进个人在统筹管理方面的能力,因而也受到了直销人员的欢迎。传销则与之不同,它无法为个人提供真实的事业发展机会,只能依赖人头的不断积攒来维持骗局。只要借鉴国际经验,从“无因退出”、“无因退货”、“建立在产品销售基础上的薪酬回报体系 ”以及“同类产品的合理价格”四个方面入手,就能辨识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24家直销企业发生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概率几乎等于零。

作者:欧阳文章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顶 2010-03-23 15:12:06   投诉 支持(1107)
    专家们确实应该把这样的问题提出来,还要经常提,往上提,引导广泛的讨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