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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非法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3:57:02

    近日,广元市工商局成功取缔和驱散了一传销团伙。为了防止传销非法分子潜入我市,日前我市已对非法传销行为引起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监控和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相关部门在此提醒我市广大群众,要警惕并远离非法传销陷阱!
                 
    据省工商局2005年第32期《红盾简报》报道及市工商局12月15日与广元市工商局联系得知:从今年6月开始,不少湖北省襄樊、十堰等地的群众被人以招工、做生意、包工程等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饵,骗到广元从事传销活动。6月初只有几十名,到9月中旬就达到了3000余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10月中旬,由广元市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此进行了打击。经过半个月的宣传仍有1200余人不愿离开广元。10月27日,广元市组织800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传销窝点43个。10月31日晚,传销团伙部分成员分别向广元市外转移。
                 
    由于我市距广元市不远,为阻击非法传销分子潜入我市,危害我市社会稳定,我市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已提前做好了各方面的防范和打击非法传销的准备。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要提高识别传销及其欺骗性、危害性的能力,增强自觉拒绝传销的意识,提高防骗能力,远离传销;房屋业主不要轻易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特别是外地来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传销的情况,要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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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文章来源:遂宁日报 时间: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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