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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直销修正议(5)——层次可放开

http://www.dsblog.net 2015-03-20 14:40:21

  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清晰地简化为:团队人数在30人以上,并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实际情况是:所有拿牌公司都突破了上述立案标准,法律“名存实亡”。
  客观而论,不论是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这都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以此类似的营销模式包括保险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管理架构等。
  窃以为与其是让法律“名存实亡”,还不如直接取消对直销的层次限制。

来源:阿波罗飞雁博客 作者: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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