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实际案例透视从事传销经营应该如何定罪
http://www.dsblog.net 2006-10-12 13:38:53
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对高扬,王东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对高扬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王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7700元,刘海涛和范玉玲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缴获被告人王东、刘海涛、范玉玲的赃款105300元,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以来,王永喜和赵敬民(另案处理)在玉林组织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连锁销售,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3800元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王永喜发展下线王东、高扬;王东发展他人后,由他人发展下线刘海涛;高扬发展他人后,由他人发展下线范玉玲,进行非法传销。被告人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为了加入传销组织,各自购买了数额不等的传销产品。其中王东、高扬各自购买了11份,刘海涛、范玉玲各自购买了1份。高扬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1人,办理传销产品29份,传销产品金额为101700元。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海涛、范玉玲办理32份传销产品,得款105300元,并将款交给被告人王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王东带办案人员到其住处抓获高扬。
【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罪名和罪责。从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看,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各异,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传销内容由最初的“传商品”,即通过推销虚高价格的产品(甚至伪劣产品),搞非法经营、骗取他人财物,变为“传人头”“传墓穴”等无任何价值的商品或虚构的服务项目,进行非法融资,聚敛钱财;传销方式也从普通的相对松散的人际联络发展到利用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或者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参与者的人身自由,或者借助封建迷信等思想对参与者实行精神控制,甚至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手段和勾结境外公司进行非法传销的新形式;参与传销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有下岗工人、农民等低收入阶层,有党政机关干部和在校学生,特别是有一些违法分子、黑恶势力、邪教等组织成员参与其中,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不法分子往往编造或者套用“加盟连锁”、“动力营销”、“重复消费”、“滚动促销”等名义,甚至打着“提供再就业”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法传销,扩大传销组织,借此实施非法经营、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罪责。对于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传销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发生牵连或者竞合,应依照其中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高扬、王东等人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连锁销售,通过发展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通过认购保单的变相入门费的方法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得回报,并利用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先行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一种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四被告人参与非法传销的数额均达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被告人王东、刘海涛、范玉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海涛、范玉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东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扬,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以来,王永喜和赵敬民(另案处理)在玉林组织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连锁销售,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3800元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王永喜发展下线王东、高扬;王东发展他人后,由他人发展下线刘海涛;高扬发展他人后,由他人发展下线范玉玲,进行非法传销。被告人王东、高扬、刘海涛、范玉玲为了加入传销组织,各自购买了数额不等的传销产品。其中王东、高扬各自购买了11份,刘海涛、范玉玲各自购买了1份。高扬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1人,办理传销产品29份,传销产品金额为101700元。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海涛、范玉玲办理32份传销产品,得款105300元,并将款交给被告人王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王东带办案人员到其住处抓获高扬。
【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罪名和罪责。从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看,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各异,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传销内容由最初的“传商品”,即通过推销虚高价格的产品(甚至伪劣产品),搞非法经营、骗取他人财物,变为“传人头”“传墓穴”等无任何价值的商品或虚构的服务项目,进行非法融资,聚敛钱财;传销方式也从普通的相对松散的人际联络发展到利用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或者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参与者的人身自由,或者借助封建迷信等思想对参与者实行精神控制,甚至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手段和勾结境外公司进行非法传销的新形式;参与传销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有下岗工人、农民等低收入阶层,有党政机关干部和在校学生,特别是有一些违法分子、黑恶势力、邪教等组织成员参与其中,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不法分子往往编造或者套用“加盟连锁”、“动力营销”、“重复消费”、“滚动促销”等名义,甚至打着“提供再就业”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法传销,扩大传销组织,借此实施非法经营、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罪责。对于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传销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发生牵连或者竞合,应依照其中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高扬、王东等人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连锁销售,通过发展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通过认购保单的变相入门费的方法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得回报,并利用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先行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一种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四被告人参与非法传销的数额均达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被告人王东、刘海涛、范玉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海涛、范玉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东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扬,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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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日报 作者:黄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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