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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是否违反了商业运作中的公序良俗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9 11:16:54

多层次直销这种运作方式是否违反了商业运作中的公序良俗?实际上就是要回答这种运作模式是否与现时代的社会观念、公共伦理、及国家政策合致,是否损害或违反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展的一般秩序经济生活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

 

多层次直销则是利用从业人员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建立商业网络。利用每个直销人员的人际网络进行规模经营,将人际网络的利用制度化,商业化,并以几何级数倍增。这样的营销模式,很易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对社会造成影响,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注重情感的传统人际关系社会,应当看到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的要求,更是社会成员的个体需要。因此,基于公序良俗的角度,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多层次销售本身的运作特点决定了多层次直销会给加入的直销人员、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应当予以禁止。但多层次直销作为一种销售模式,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平等的缔结合同,体现了契约自由,那为什么要对契约自由进行否定呢?那就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契约自由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各异 ,但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作用主要通过比较当事人的行为结果与特定社会观念、公共伦理、及国家政策的需求,即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否合致,进而决定该行为是否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法律对其的效力评价 。但如何查明善良风俗所指的内容在当今社会中变得相当困难,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人们对道德价值及其位阶的共同看法越少,查明善良风俗的任务就越难

公序良俗原则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和公法价值对私法领域的渗入 。同样经济法也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经济法下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具体条款之外的一般条款,它可以告诉法官的方向是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展的一般秩序经济生活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

 

首先就射幸成分而言,日本学者我妻荣以及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射幸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种销售运作方式被认为是违反了竞争法中的竞争秩序,实际上是民法公序良俗中公序在竞争法中的要求。因为这种具有射幸成分的销售运作模式会引起其他传统运营公司的模仿,以至于整个竞争秩序的混乱 。德国法庭就在审理多层次直销案件时认为,这样的运作方式有这样一种危险,那就是直销公司的对手公司将会模仿多层次销售的策略,那么多层次销售的负面影响就会扩张得更广。如果用高额的利润吸引消费者和销售人员是合法的,那么传统销售方式的市场就会变得更小

来源: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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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从新认识 2007-11-20 09:06:20   投诉 支持(1077)
    现在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解释最早是在法律中出现,在法院的判案过程中也极少运用,因为公序良俗不仅各地不同,而且也依时而变,是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的。 商业运作中的公序良俗?不知是否以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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